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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如何运用三阶层犯罪论进行有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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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来源:京师刑委会作者:刘立慧律师

刑事辩护,可以分为程序性辩护和实体性辩护。实体性辩护,可以细分为事实辩护、定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基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争取无罪、轻罪,这属于事实辩护;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争取无罪、轻罪,这是定罪辩护;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量刑辩护。有效辩护,自然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程序性辩护和实体性辩护有效结合起来。不过,本文只探讨定罪辩护,而且,只探讨如何运用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有效的定罪辩护。

目次

一、刑辩律师需要学习阶层犯罪论

二、形式违法、实质违法、责任三阶层犯罪论的基本观点

三、基于形式违法、实质违法、责任三阶层犯罪论的定罪辩护

(一)形式违法

(二)实质违法

(三)责任

四、有关问答

一、刑辩律师需要学习阶层犯罪论

刑辩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寻找的往往是最有利的法条、司法解释、指导案例、权威理论,而不是某种犯罪论体系。那么,为什么要学习阶层犯罪论体系呢?阶层犯罪论体系有很多种,如果学习的话,学习哪种阶层犯罪论体系呢?

(一)为什么需要学习阶层犯罪论体系

首先,阶层犯罪论体系是辩护友好型的犯罪论。在传统刑法学中,四要件理论认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而一个行为符合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就成立犯罪。至于不成立犯罪的正当行为,主要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仅数量少,而且,成立正当行为,是不负刑事责任而非不成立犯罪。与四要件理论不同,阶层犯罪论均包含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排除事由、责任排除事由。

一个行为,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成立违法排除事由或者成立责任排除事由,行为人均不成立犯罪。而且,违法排除事由、责任排除事由的种类,在数量上远远多于传统刑法学,因而可以为刑事辩护提供远多于传统刑法学的辩护思路、辩护要点。可见,相比传统刑法学的四要件理论,阶层犯罪论体系是辩护友好型的犯罪论。

其次,阶层犯罪论体系可以全面指引定罪辩护。阶层犯罪论体系最全面地考虑了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而且,相比封闭停滞的四要件理论,阶层犯罪论体系是开放的、发展的犯罪论体系,即违法排除事由、责任排除事由的种类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加。

因此,阶层犯罪论体系,除了满足知识体系化、教学等的需要,最主要的就是为公检法,控辩审提供思维平台、理论指引。正因为阶层犯罪论体系最全面地考虑了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因此,接受委托之后,刑辩律师可以逐一对照阶层犯罪体系各个阶层及各个阶层的积极条件、消极条件,从而不会遗漏任何可能的辩护思路、辩护要点。对于简单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样做,体现不出什么优势。

但是,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阶层犯罪论体系全面的指引,就能体现出强大的优势。

最后,阶层犯罪论体系指引下,可以高效地抓住核心关键。刑事辩护的视角,行为人如后几种情形均不成立犯罪,即违法积极条件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不成立,违法排除事由成立,责任积极条件不成立,责任排除事由成立。每个案件,少则几本卷,多则几十本,上百本,甚至上千本卷,其中包含了无数的信息。

起诉意见书,无疑浓缩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评判;起诉书,无疑浓缩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评判。以阶层犯罪论体系为指引来审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可以快速评判其中定罪部分是否合理并形成初步的辩护思路、辩护要点,然后针对性地在案卷中寻找证据支撑,或者亲自调查以获得有利的证据。

易言之,在阶层犯罪论体系指引下,可以高效地抓住核心关键,快速理清思路。提纲挈领,高效形成简洁有力,但又不简单的辩护思路、辩护要点。

综上,基于案件事实,根据辩护友好型的阶层犯罪论体系确定了辩护思路、辩护要点,然后更具有针对性地寻找有利的法条、司法解释、指导案例、权威理论,具有全面、高效的特点。因此,刑辩律师需要学习阶层犯罪论体系。

(二)学习哪种阶层犯罪论体系

在中国,阶层犯罪论体系,目前主要是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犯罪论,不法、责任二阶层犯罪论和罪体、罪责、罪量三阶层体系。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犯罪论。

一般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构成要件符合性下审查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内容。违法性下主要审查违法排除事由;也可能包含可罚的违法性。有责性下审查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等。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罪量要素,往往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之后作为客观处罚条件或其他刑事可罚性的条件来加以考虑。

不法、责任二阶层犯罪论,认为犯罪构成即犯罪成立条件,且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违法构成要件和责任要件。不法之下审查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阻却事由。

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下探讨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罪量要素,均属于构成要件要素。在违法阻却事由下探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其他违法阻却事由。责任下审查积极的责任要素和消极的责任要素。在积极的责任要素下探讨故意、事实认识错误、过失、目的与动机;在消极的责任要素下探讨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罪体、罪责、罪量三阶层体系。罪体,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外在特征。罪体之下审查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构成要素以及罪体排除事由。罪责,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罪责。罪责之下审查故意、过失及动机、目的等构成要素以及罪责排除事由。罪量是在具备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的前提下表明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的数量要件。罪量之下审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罪量要素。

毫无疑问,前述三种阶层体系都值得学习,不过,也毋庸讳言,前述体系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每个提出自己犯罪论方案的人,都会倾向于自己的犯罪论问题最少,相对更好。因此,本文推荐大家学习形式违法、实质违法、责任三阶层犯罪论,它除了具有阶层犯罪体系一般的优点,相对而言,更匹配中国刑法。

二、形式违法、实质违法、责任三阶层犯罪论的基本观点

案件事实,是形式违法、实质违法、责任三阶层犯罪论的基础。案件事实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这是以客观事实为标准的事实判断。严格来说,只有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事实才能成为犯罪论评价的对象。不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定罪流程的话,形式违法、实质违法、责任三阶层犯罪论也能给予合理评价,在合理的位置以合理的理由将其出罪。

形式违法、实质违法、责任,都是以刑法规定或认可的内容为标准的价值判断。一定意义上,犯罪论(严谨地讲,是犯罪成立论)是研究如何运用刑法规定或认可的内容为标准来评价案件事实,并认定行为人是否成立犯罪的理论。本犯罪论不采用客观违法、主观责任的原则,而是坚持行为违法、行为人责任的原则。形式违法、实质违法,是对行为的评价。

形式违法,实为刑事形式违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行为属于违背刑法禁令或命令的行为类型才可能具有刑事形式违法。

实质违法,实为刑事实质违法,行为不具有严重危害(危险或实害),可能具有一般法秩序意义的实质违法,例如,可能具有行*法上的实质违法,但是不具有刑事实质违法;易言之,行为具有严重危害(危险或实害)才可能具有刑事实质违法。

责任,是对行为人的评价,负责任的行为人才能称之为犯罪人。案件事实的行为具有形式违法、实质违法且其行为人负责任时,行为人成立相应的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形式逻辑的视角,形式违法、实质违法、责任,均是成立犯罪的的必要条件:即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未必成立犯罪;但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必然不成立犯罪。

形式违法阶层之下,包含构成要件符合性、形式违法排除事由两个小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在前,形式违法排除事由在后,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时,不进行形式违法排除事由的审查。构成要件,是决定违背刑法禁令或命令的行为类型之所以为该行为类型的事实特征的有机整体。它是由事实特征组成的价值标准。

例如,决定盗窃之所以是盗窃的事实特征的有机整体,就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要素,可以分为主体方面的要素、客观方面的要素、主观方面的要素。不符合前一种要素,就不进行后一种要素的审查。案件事实的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时,确定是相应的行为类型,推定具有形式违法。成立形式违法排除事由时推翻该推定。形式违法排除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行为、亲属关系等事由。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且不成立形式违法排除事由时,该行为具有形式违法。

实质违法阶层之下,包含实质违法的要件、实质违法排除事由两个小阶层。实质违法的要件在前,实质违法排除事由在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决定危害程度的要素属于实质违法的要件;轻微防卫过当、轻微避险过当等属于实质违法排除事由。以实质违法要件为标准,综合审查案件事实,如果该行为达不到实质违法的底线程度,不具有刑事实质违法,无罪;也就无需进行实质违法排除事由的审查。具有形式违法的行为符合实质违法的要件且不成立实质违法排除事由时,该行为具有实质违法。

责任阶层之下,包含责任的要件、责任排除事由两个小阶层。责任的要件包含主谓关系、责任能力、过错(故意、过失)等;责任排除事由包含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特定的防卫情形、避险情形等事由。责任的要件在前,责任排除事由在后。不符合责任的要件,不进行责任排除事由的审查。

责任的要件,其次序为主谓关系、责任能力、过错(故意、过失)。不能将具有形式违法、实质违法行为归属于行为人时,不对该人进行责任能力的审查;行为人不具有责任能力时,不进行过错的审查。其行为具有形式违法、实质违法的行为人,如果不符合责任的要件,确定不具有责任,不成立犯罪。

如果符合责任的要件,推定具有责任,进一步审查责任排除事由。如果成立责任排除事由,推翻之前的推定,确定该行为人不具有责任,进而确定行为人无罪。如果不成立责任排除事由,肯定之前的推定,确定该行为人具有责任,进而确定行为人成立相应的犯罪。具有形式违法、实质违法的行为所归属的行为人,符合责任的要件且不成立责任排除事由时,行为人负责任,成立犯罪。

三、基于形式违法、实质违法、责任三阶层犯罪论的定罪辩护

犯罪论是基于实体法刑法的理论。要对刑事司法实践起到指引作用,就需要犯罪论与刑事程序法相结合。一定意义上,形式违法、实质违法、责任三阶层犯罪论就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最基本要素的程序性排列,因而展现出流程并适应于控辩平等对抗的诉讼模式。

(一)形式违法

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且不成立形式违法排除事由时,才具有形式违法。

1.构成要件符合性

行为(裸的、未经刑法评价的行为)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不成立犯罪。而且,符合任何一个构成要件要素是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必要条件,即符合一个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未必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但是,不符合任何一个构成要件要素,行为必然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不符合刑法中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夏天傍晚,甲吃着烤串、喝着啤酒,和朋友们在大排档闲聊。甲的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因此,甲不可能成立犯罪。无罪辩护时,为强化刑事辩护的力度,除了论证不符合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往往也需要论证不符合其他有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轻罪辩护,自然是论证案件事实的行为不符合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而是符合轻罪罪名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过程,就是以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来判断案件事实中具体行为是否与之符合的过程,这其实是逻辑学中三段论的具体应用。构成要件要素是大前提,案件事实的相应部分为小前提,结论是符合与否。

当案件事实的行为符合某个犯罪全部的构成要件要素时,确定该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属于该种行为类型,推定具有形式违法。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应当遵循如后次序:主体方面的要素、客观方面的要素、主观方面的要素。

(1)主体方面的要素

主体本身不是构成要件要素,限定主体的要素才是主体方面的要素,包括身份和单位。不符合主体方面的要素,不可能成立需要定罪身份的犯罪。

例如,符合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司法工作人员,案件中的行为未必是刑讯逼供行为,但是,如果不符合,评判对象的单独行为一定不是刑讯逼供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不成立刑讯逼供罪。

再如,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方面的要素,就不可能成立职务侵占罪。

相比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要素,主体方面的要素最容易核实,但往往容易忽略。对于涉嫌身份犯的,首要的就是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成立该罪所必需的身份。作为必要条件,确定不符合主体方面的要素,犯罪嫌疑人必然不构成指控的犯罪。

(2)客观方面的要素

客观方面的要素,包括行为、对象、时期、区域等要素。这里的行为,不是客观发生的、具体的行为,而是刑法规定的、作为评价标准的行为。例如,刑法第2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是足以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这是作为评价标准而存在的行为。

客观方面的要素,是成立犯罪的核心要素。行为这一要素,更是核心要素中的核心要素。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这个对理论的要求比较高一些。当然,针对性突击学习是刑辩律师必备的能力之一。

例如,超市设置了多点软件自助付款区,该付款区上方有多部监控摄像头进行实时监控,该付款区的中央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不停环视以进行监督。甲挑了一手推购物车的商品,在扫码的过程中,随机捏着商品条形码做扫码的动作,该商品扫不上也不再扫,如此,有几件商品实际没付款。超市工作人员简单核对后,行为人推着购物车离开超市。最后一次被工作人员发现,经查,甲如此四次,未付款而获得商品的价值约元。报警后甲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如果认为甲实施的是盗窃行为,那么,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多次盗窃可以成立盗窃罪。如果认为甲实施的是诈骗行为,达不到刑法第条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具有实质违法,就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对该诈骗行为进行行*处罚。

对于本案,本文认为,甲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这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假扫描”以及将未付款商品混合在已付款的商品之中的行为,使监控人员及现场监督人员陷入错认识并处分未付款商品,超市所属公司遭受损失的同时甲占有未付款商品,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无罪。

不符合客观方面的要素,自然不成立相应的犯罪。例如,有一个穿短裙的女孩甲在马路边行走,风吹起她的裙边。骑摩托车经过的乙贪看,不巧撞上前方的电线杆,后死亡。甲没有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又如,根据刑法第40条,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均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甲在非禁渔区捕捞,就不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因此,不成立本罪。

()主观方面的要素

主观方面的要素,包括故意、过失、目的等要素。需要注意,主观方面的要素,不是事实状态,也非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是事实特征,是构成要件这一价值标准的有机组成。与其他构成要件要素的判断一样,主观方面要件要素成立与否的判断也是一种符合性的判断,即以主观方面要件要素为评价标准与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符合性的判断。

例如,林森浩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案,案件字号:()沪高刑终字第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之(三)关于林森浩的主观故意及本案定性。林森浩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辩护人认为林森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查:证人赵某某、马某、薛某某、丁某的证言和林森浩的硕士毕业论文、林森浩等人发表的《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论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年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性物质,会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均稳定供述,其向饮水机中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

据此,林森浩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某饮用后中*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法院并没有采信林森浩声称的,只是愚人节的恶作剧,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可见,认定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根据是各种客观情况。反言之,证明不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需要参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更主要的是基于各种客观的案件事实。

2.形式违法排除事由

构成要件、各形式违法排除事由的成立条件都是由事实特征组成的评价标准,针对案件中的同一个行为,有评价的先后顺序,各自进行符合性评判,互不干扰。成立形式违法排除事由所排除的东西,是符合构成要件所推定的违法,而不是构成要件符合性本身。成立形式违法排除事由,确定行为不具有形式违法,进而确定行为人不成立犯罪。

形式违法排除事由,包括法定的形式违法排除事由和非法定的形式违法排除事由。顾名思义,法定,是有刑法的明文规定;非法定,是没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其实是刑法的认可。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入罪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但是,出罪却不需要刑法的明文规定。因此,非法定的形式违法排除事由具有开放性,随着社会的发展,非法定形式违法排除事由的种类可以不断增加。

成立形式违法排除事由,行为不具有形式违法,行为人无罪。

(1)法定的形式违法排除事由

法定的形式违法排除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例。《妻子遭调戏丈夫刺死施暴者三亚法院:属正当防卫》陈某杰,年月12日21时许,陈某杰和妻子孙某丽在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工地上加班。同工地的木工周某烈、容某浪、容某烈、纪某练酒后滋事,调戏孙某丽,并辱骂围殴陈某杰。

陈某杰在反抗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周某烈、容某浪、纪某练等人挥去。混乱中,他的刀刺中了容某浪左腹股下方,造成后者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还致周某烈轻伤,致纪某练、刘某荣轻微伤。三亚市城郊区人民法院认为,无论从手段和强度上看,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宣判被告人陈某杰无罪。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不服判决,提出抗诉。

三亚市中院人民法院,仍认定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理论的角度,尽管陈某杰的行为造成容某浪死亡,还致周某烈轻伤,致纪某练、刘某荣轻微伤,但是成立刑法容许甚至鼓励的正当防卫,显然没有违反刑法,不可能具有形式违法。陈某杰,无罪。

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赋予了公民非常广泛的防卫权,不过,现实来看,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相当保守。一些应当成立正当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当然,这是不犯罪论本身的问题。

(2)非法定的形式违法排除事由

非法定的形式违法排除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推定的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等形式违法排除事由。

法令行为作为形式违法排除事由。例如,甲开枪击毙乙以执行死刑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基于法令行为而排除甲故意杀人行为的形式违法,甲因而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亲属关系作为形式违法排除事由。例如,《持刀戴面具回家抢劫强奸老婆男子被认定无罪》妻子爱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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